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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热血传奇》一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游戏画面难以逐帧比对的情况下,法院将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作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并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

面对诉状,三七互娱及其关联方辩称,《王者英雄》和《热血传奇》游戏与剧情和主线任务不一致,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占《王者英雄》游戏占比极低。 因此,整体上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不存在著作权侵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法院:两场比赛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未提出上诉。

为何法院不支持《热血传奇》一方的诉求? 法院指出,《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 从最终呈现效果来看,它是基于其计算机程序,将文字、图片、音频等素材动态组合呈现。 玩家参与游戏。 该过程为游戏画面显示过程,符合《伯尼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中对电子作品的定义。

电子作品是指在一定的媒介上拍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图像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设备进行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实践中,类视频作品的对比通常是直接对比整体画面,但由于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难以穷尽,无法逐帧对比。 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区分不同游戏的关键。

因此,在难以逐帧比较游戏画面的情况下,法院将具体的玩法设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方法,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的前60关卡以及《王者英雄》游戏的前250名玩家。 关卡游戏内容以供比较。 在排除公有领域设计、他人在先设计、限定表情设计后,从场景、角色、战斗模式等五个方面对涉案两款游戏进行比较。

热血传奇无英雄

《热血传奇》中的服装店

热血传奇无英雄

热血传奇无英雄

《王城英雄传》中的服装店

◇ 游戏场景方面:

两款游戏虽然有一些相似的场景热血传奇无英雄,但都是游戏的常规设计和通用表达,不能被别人垄断;

◇ 游戏角色方面:

《王城英雄》战士只有一个职业,属于单一职业游戏,与《热血传奇》角色关系复杂的游戏不同。 同时,涉案游戏的人物属性、技能设定属于限定表达、常规设计,并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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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斗模式方面:

涉案游戏在操纵角色移动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相关操作均为较为基础和常用的表情,属于公共表情,不能被他人垄断;

◇ 主线任务方面:

《王城英雄传》的任务介绍,主要是引导玩家“尽快升级”。 表述比较简单,不属于具体的玩法设计。 即使涉案游戏的主要任务相似,如果玩家无法获得相似的体验,则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在游戏特殊设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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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形血量图、部分UI界面、角色死亡界面,两款游戏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不过无论是显示血量的红球、画面地图的设计,还是怪物和角色死亡后的灰黑画面,都属于游戏的常规设计。 此类设计不是原创的,不受版权法保护。

因此,这两款游戏并没有实质上的相似之处。

同时,法院还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热血传奇无英雄,不能违背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立法精神,否则专门法将是多余的,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 本案中,原告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具有明确的界限。 这种专有权的控制范围本身就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考虑。 行为原则上应纳入公共领域,不应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热血传奇无英雄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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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说:换形象设计是“换皮”抄袭

审判长周扬指出,一款网络游戏的设计,其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规划、技能系统、界面布局与交互等都属于整个游戏设计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游戏的骨架。 形象、配音等内容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衣服,所以在行业内只会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实质相似的行为在玩法规则、数值规划、技能系统、操作界面等方面,堪称“换皮”抄袭。

对于同一题材开发的网络游戏,美术设计难免会使用相似的元素,最基本的玩法设计也难免相似,但作为视频类作品是否构成对游戏的侵权? 法院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内容和比较方式,明确了类似电子作品与可独立使用作品的保护边界,明确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 要考虑的因素。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特约记者:刘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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