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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号“单职业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字

关于第38946483号“单职业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号“单职业传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号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对第号“单职业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传奇”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号“传奇”商标、第号“传奇”商标、第号“传奇”商标、第号“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单职业传奇制作,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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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传奇商标宣传资料及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精心独创设计而成,并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小冰冰传奇》、《三国杀传奇》游戏网页;4、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简介;5、被申请人9377平台的官方页面;6、“单职业”系列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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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视频游戏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录制;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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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首先,驰名商标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其次,关于争议商标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传奇”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部分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传奇”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使用“传奇”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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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单职业传奇制作,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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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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